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课室灯光设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课室灯光设备改造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接受合格的申请人提交密封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
1、采购项目: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课室灯光设备改造项目。
2、数量:一批。
3、预算:450000.00元,超过预算价格为无效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11月 4 日至2024年11月 11 日期间(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方式:投标人通过邮件发送以下投标登记资料到采购代理邮箱:xy2022zbb@163.com,经采购代理审核无误,成功通过网上登记,并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后售卖电子版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投标登记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按照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含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由委托代理人代理投标登记,必须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
1)投标登记时只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原件保留到开标时带至开标现场递交;
2)已办理投标登记并成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 11 月 25 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4楼1401会议室。
六、本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xinyugczx.com/)、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招标投标栏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
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
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老师020-8200700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1楼1102-1103会议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先生020-87686375-884
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4 日
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 年 月 日发布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课室灯光设备改造项目的采购公告,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
一、本公司(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企业)如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我方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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